大财监【2024】290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区市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本地区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治理
各区市县财政局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围绕“牢基础、强监管、促发展”三个方面,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持续推动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推动机构规范执业。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内部规范制定执行和执业质量的把控,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将《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二)提升监督检查实效。优化完善监督模式,加强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及时对存在未按要求备案、无法取得联系、拒不整改等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公示公告。继续开展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四、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区市县财政局应当形成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电子版和盖章PDF版)报送至市财政局会计和监督处。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