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相关会计人员:
为规范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综合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参照《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辽财会规〔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印发《大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doc
附件2:大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doc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8日